高校教育成本计量和收费管理的探讨
关键词:高校教育成本计量 收费
教育成本是为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所耗费的资源的价值。教育成本的计量方法有三类:统计调查、利用现有会计资料转换计算和成本核算。从计量的主体看,教育成本有社会成本、学校成本和个人成本之分。高等院校的功能是提供教育服务,所以高校教育成本就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目前,高校教育绩效的评价,高校收费标准的制定,迫切需要进行科学的教育成本核算。但迄今为止,各高校都难以得到系统、准确的教育成本数据。本文拟对高校教育成本计量的意义与内容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目前高校教育成本计量存在的问题
要讨论高校教育成本计量问题,首先必须对高校教育成本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舒尔茨在其《教育的经济价值》一书中作了经典的阐述。他提出,教育的全部要素成本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二是学生上学时间的机会成本[1]。第一部分成本包括教师、图书馆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的服务成本,维持学校运行耗费的要素成本,以及房屋、土地等的折旧、报废及利息成本。但不能包括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的成本,如学生食堂、住宿、运动队活动等项成本,也不能包括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第二部分成本可用学生上学而放弃的收入来衡量。科恩提出教育成本可分为两大类: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但也有一部分是学生因上学而发生的支出;额外(比不上学的)住宿费、服装费、往返于家庭与学校之间的交通费,以及书费、运动器械等学校用品费用。间接成本主要有:学生上学放弃的收入,学校享受的税款减免,用于教育的建筑物、土地等资产损失的收入(利息或租金)[2]。王善迈认为,教育成本是“高等教育服务供给方——高等学校培养学生的成本,不包括学生(或家庭)支付的个人教育成本,也不包括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间接教育成本(或机会成本) [3]。”
从上述各学者对教育成本的阐述,可以看出在理论上人们对教育成本的含义和计量原则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教育成本的实际计量工作却不尽人意。舒尔茨在《教育的经济价值》中分析教育成本时曾指出,教育成本的资料来源于“学校经费”的统计,而“学校经费”并未包括全部的成本内容,但又包括一些并非教育成本的内容。他列出的六个未解决的教育成本问题,几乎全是教育成本数据计量问题。迄今为止,教育成本还仅仅是一个质的概念。现行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因不适宜于生均教育成本核算,并且学费与教育成本之间并无确切的因果关系。高校实行的收付实现制,并不象营利机构那样实行权责发生制,高校通过投资和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种建筑物、价值较高的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等也不存在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折旧基金的提取制度,导致高校不可能提供准确的教育成本信息。现有所谓教育成本信息不过是按照实际发生支付作为计量依据,由学校财务决算给出的学生平均培养支出,并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分摊,也没有区分成本和费用的差异,成本项目与非成本项目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准确反映高校成本项目与成本水平。因此必须对高校教育成本进行合理计量和核算,明确学生平均培养支出和教育成本的模糊界限,解决近几年高校收费上涨过快,收费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
二、合理进行高校教育成本计量
1、确定高校教育成本计量的主体。亦即教育成本核算主体或成本主体的确定。教育成本计量的主体指在什么空间范围内计量教育成本,计量谁的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必须从产品生产者或提供者的角度考虑。具体到教育产品,其提供者是学校,学校就自然地成为教育成本核算的主体,也有人认为高等学校的院系可以作为准会计主体[4]。院系作为一级记账单位或记账主体,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问题。但是作为成本核算的主体是不恰当的。首先,院系不能独立提供教育产品,它需要学校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教学辅助服务,如图书馆、计算中心、后勤等各项服务,才能开展正常的教学服务。院系的教学服务成本只是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其次,院系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性,无论是财政和经常性拨款还是资本性支出拨款,政府都是直接向学校拨付的。学费的收取也是学校统一组织的。院系不能独立取得经费来补偿所消耗资源的支出。但是从学校管理的要求出发,以院系为单位组织内部成本核算,提供管理所需的成本信息以考核、控制院系的成本支出,是可行的。因此,可以将高等学校作为对外提供成本信息的教育成本核算主体,院系作为提供内部成本信息的成本核算主体。在具体的核算组织上,可分为两级进行:院系一级核算教学成本;学校一级核算公共成本,并将公共成本分配到教学成本中去,核算出完全的教育成本。
2、确定高校教育成本计量的对象。教育成本计量的对象是指教育资源耗费的载体或目的物,即计量什么的成本。从经济学的观点看,学校是提供教育服务的机构,学校的产品就是教育服务。知识、能力、价值等变化是学生接受教育服务后的结果,是教育服务和学生自身因素结合的产品。所以教育成本的计量对象应是教育服务,是计量教育服务的成本。服务产品的基本计量单位是时间长度,教育产品的计量单位有学时、学期、学年等,因此可以计量学时成本、学期成本、学年成本等[5]。学校向不同年级的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是不同的。因此应将不同年级的学年作为不同的教育产品,分别核算其成本。在高校中,相同年级的学生还有专业的区别,向不同专业的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也是不同质的,因而应视不同专业的学年为不同的教育产品,分别核算其成本。在实际上核算中,应是先将各年级、各专业的学年教育服务总成本核算出来,然后除以年级、专业学生数,就可以处到向每一学生提供一学年教育服务的成本,即单位成本,也就是人们常用的年生均成本。将各年级教育成本相加就可得到全校的教育总成本。
3、明确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间。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间,是指核算、报告教育成本的周期。从正确的核算成本的要求看,以自然的业务运作周期作为成本核算的期间比较适当。如将教育的产品定义为学生接受到的一定时间的教育服务,则学期或学年作为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比较合适。如将教育产品定义为各级毕业生,则各级毕业生的培养周期作为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比较合适。笔者倾向于将教育产品定义为学生接受的教育服务的时间量,主张教育成本的核算周期为学年。因为学校的教学是按学年组织的,政府对教育的拨款是学年(年度)拨付的,学费是按学年收取的。将几年学年的教育成本相加,很容易得到各级毕业生培养周期的教育成本。不过将教育成本核算的期间确定为一个学年,就与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各级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的要求不一致。可以有两种思路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学校会计年度与教育成本核算周期不要求一致,即学校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教育成本核算期间为学年,教育成本报告与其他财务报告分别编制。从现实的可能性看,这一思路更可行。二是修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各级学校会计制度,允许学校将会计年度按学年确定。这样,学校的会计年度与教育成本核算期间就能保持一致,成本报告与其他报告就能同时编报。但按这一思路,由于政府财政年度为公历年度,会使学校会计年度与政府财政年度不能保持一致,不利于政府部门对教育经费的年度统计。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要求学校按每月的会计报表,形成1~12月的公历年度会计报告上报,以满足政府部门的需要。
4、确定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计量单位。货币计量是任何会计记录的基础,教育成本核算自然是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进行的。但是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教育成本核算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教育成本的可比性受到影响,需要用物价指数最好是教育物价指数进行调整,才能进行有实际意义的比较,才能发挥教育成本信息考核、控制、预测、决策的作用。二是按历史成本原则(遵循货币计量币值不变的要求)核算出的教育成本,但不能完全补偿真实的资源耗费——主要是固定资产的耗费。因为在通货膨胀时期,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一般大于其原始价值,按原始价值提取折旧费,重置时就会在使用价值上减少固定资产的数量。在以教育成本为基础确定学费、教育拨款时,应考虑以重置价值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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