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监护责任的讨论

  2009-05-01 16:55:29  
学校监护责任的讨论 摘要: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教育界和法学界的焦点问题之一,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也不同。笔者认为,学校对此类伤害,既不应承担监护责任,也不应承担保护责任,而应承担教育管理责任。作者从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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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监护责任的讨论

    摘要: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或致他人人身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这个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困扰教育界和法学界的焦点问题之一,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纠纷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也不同。笔者认为,学校对此类伤害,既不应承担监护责任,也不应承担保护责任,而应承担教育管理责任。作者从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入手,总结了学生在校期间监护权的问题的争论,即三种不同的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学校应承担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责任。并一步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剖析,揭示学校在监护人制度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提出了不宜确立学校为监护人。最后文章对学校的教育人地位与义务;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性质及学校责任的认定进行了全面阐述,以期对解决这一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学校;监护制度;未成年学生;监护责任
    Abstract:During the period of school, when students are hurt by human body or making the result of body hurts to the others human, it is one of the focus problems to perplex the educational circles and the legal circles in recent years whether school should or not undertakes the duty. In practice, the court handles this kind of dispute to the school duty too. The writer thinks that the school shouldn't undertake the guardianship duty or to protect the duty, but promise the load the duty to educate and manage to this kind hurt. The thesis commences from the original intention to establish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tallying up the issue of the problem of the guardianship power of students during the period of school, namely three kinds of different standpoints: the school promises a load of the nonage students' guardianship duty in the school; the school promises a load of the nonage students' part of guardianships duty in the school; the school promises a load of the nonage students' education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duty. The thesis proceeds to analysis for above three kinds of standpoints fatherly, announcing the special law position of the public school in guardian system, putting forward that it is improper to establish school as the guardian of the nonage students. Finally the thesis affirms to expatiate completely to education person's position of the school and duty and duties of a load of duties that the school should promise. The author expects to make some help to resolve the problem.
    Keywords: school; guardian system; the nonage students; guardian duty
    引言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的法律责任,一直是教育界和法律界争论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而一旦追究责任,则学校、致害人和受害人各执其词;二是,我国法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由此导致实践中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只能很原则,最终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因此,正确认识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的法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这一内容,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认识。
    一、学生在校期间监护权的问题的争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学校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成了争论的焦点。这引起了法学界学者对学校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有学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父母、配偶将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人送进学校或精神病院,实际上已将监护职责移转给上述单位,这些单位在特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负有监护之责。如果当事人之间无特别约定,那么某个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精神病院学习、生活、治疗时致人损害,上述单位不能证明其已尽监护之责,应对此种损害后果负责。”[1]幼儿园、学校是一种特定场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到这些场所,实际上是一种一定时间内监护责任的转移。”[2]
    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1)未成年人应始终得到监护,学生在校时,父母等监护人难以履行监护义务,学校当然应承担起监护义务。(2)父母将子女送到学校就读,就与学校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3)监护带有明显的社会保障色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全社会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4)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时,应为未成年人设置监护。(5)确立学校监护主体地位有利于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二)第二种观点:学校应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责任
    此种观点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管理责任和部分监护责任,管理责任在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3]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脱离了原来监护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视线,虽然监护人在法律上尚存有监护责任,但实际上很难直接行使该责任。作为监护人,此时的监护权是间接行使,作为未成年学生学习、活动所在的学校担当一部分责任是适宜的,而且在这期间除了学校不可能由第三方来承担。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利益出发,由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规范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的具体行为。
    (三)第三种观点:学校应承担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保护(管理)责任
    此种观点则认为学校承担的是一种保护责任,原因是未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4]此种观点认为学校的首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依《教育法》[5]和《未成年人保护法》[6]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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