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2009-05-01 16:29:39  
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清朝 台湾 法律制度 郑成功 特殊法 文章内容摘要:本文就清军入台之后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贸易法律四方面予以归纳总结,就台湾回归清朝中央政府统治后的法律变迁予以阐述,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通过这些说明台湾的法律制度在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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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入台前后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清朝 台湾 法律制度 郑成功 特殊法             

    文章内容摘要:本文就清军入台之后在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贸易法律四方面予以归纳总结,就台湾回归清朝中央政府统治后的法律变迁予以阐述,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通过这些说明台湾的法律制度在清朝的大概情况及其反映出来的清政府的特别法律之对待,以及不当之法等所导致之部分历史性遗憾。最终并就祖国统一台湾之问题及法律制度的统一的关系予以简单阐述。

    Key words:Qing Dynasty  Taiwan  law system   Zhengchenggong    Special law

    Abstract: This article is about the criminal law,civil law,administrational law,and commercial law after center government army trooped into Taiwan,including the changes of law in Taiwan by center government in  Qing  Dynasty,and also analyses the reasons why the center government changes the attitude toward Taiwan and some provinces near Taiwan. General situation is discussed and special laws are made according to the special situation of Taiwan. However there were some laws were not suitable, which leaded to some historical pities. In the end, the relation between unity center government and the law system is discussed.

    台湾自古即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台湾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在元朝以来,特别是清军入台之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然这种发展是相对清朝以前而言的。必须承认,即使在清朝,由于多方面的历史和人为因素,台湾的法律制度也是比较散乱的,是不完备的。当然这种不完备也反映出清政府在处理海疆的一些特别问题上,尚缺乏经验,但是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央统治者在历史的沉埃之中也多少认识到搞好边疆问题和民族问题的重要性。值得一提的,清初统治者在巩固和治理东北及西北边疆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处理少数民族问题上也制定数部法律,当然这些法律中有很多是针对少数民族特点的,侧面也反映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和边疆问题的重视。

    背景:(一)自康熙二十三年施琅入台后,当地土著法制疏松的局面已不存在继续的条件了。清军入台前,郑氏家族在台湾的统治范围也是很有限的,仅限于台湾西南部以及沿海的零星点状分布区内,虽也施行了一定的法令,但涉及面有限,而且很不规范,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其在台的统治。

    (二)郑氏集团降清后,清朝高层就是否留有台湾竟然发生了分歧,一方认为台湾是化外之地,不毛之地,不值得派兵留用;而施琅则上书康熙帝,言明台湾的重要经济地位和丰富的物产,特别值得赞扬是,施琅作为一名带兵将领,有着丰富的作战经验和长远的战略眼光,指明了台湾的重要军事地位,而且并未附合朝中弃台的势力,应当说施琅在维护祖国统一的历史上是有巨大功劳的。同时康熙帝能够听取施琅的进谏,也说明了其宽广的胸怀和异同常人的远见卓识。也不能否认,康熙帝统治开始在处理边疆少数民族问题时即采取了一种俯视的态度,且于言语之中时常充溢不雅之间,上至皇帝上谕,下至普通官员谈话,皆不饰之。这就表明了清朝统治者在制定其对台湾的法律制度上存在一定妄自尊大的态度和偏见。当然由于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及反映在法律上之后,也多少激起了一定的地方矛盾,而且由于“天朝上国”观念的激发,闭关政策也应用于台湾,这是现今无法想象的。正是在这些分歧和矛盾中,也是清朝在台湾的一些法律制度具有了矛盾性。

    台湾被清朝统一后,中央政府的法律制度也应在台湾施行,而且根据台湾的特殊状况,清政府还颁布了一些特别法令,而且跨度几近整个清朝。由于台湾的地理位置和所处时代,使其法制具有较以前所不具有的多样性。以下就辟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海外贸易法、军事法和当地习惯法等方法进行讨论。

    刑法方面。康熙二十三年,即1684年,在施琅《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前后,中央政府也确立了“防台而治台”的控制政策,反映了清政府无知而又心虚的可笑心理。清政府规定:(一)严禁偷渡,限制大陆海船渡台;(二)严禁汉人进入“番地”,限制铁器入台;(三)禁止携妻入台等。很明显,这几项简单的法令就是为了阻断与台湾的联系,就是害怕“某种对清政府不利的事情”的发生。尽管禁海令一颁而再颁,然而“偷渡”的人数愈来愈多,仅从清政府官方的人口统计看,前后最多时,人口竟增长了二十多倍,这是超出原住居民的人口增长限度的。可见其法令并未起到多少效果,不过倘若没有这些法令,相信人口会更多的移向台湾,因为据清政府最初的统计只有万余人,而后来竟至20余万,两地之间的联系频繁可见一般。

    清政府对海事刑事犯罪是以较《大清律例》加重处罚的,除了偷渡外,像走私也是要严惩的。台湾盛产硫磺,施琅也多次向康熙提及,而硫磺可以用以入药。也可用以军事目的,作为炸药制作炮弹等。清朝对此予以严禁,并处以重刑,但收效甚微。

    康乾时期,清朝刑律逐步完备。台湾也逐步纳入了清朝律令的统治之中。连横的《台湾通史》卷十二《刑法志》载:“台湾隶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设厅县,而寄其权于巡道。乾隆五十二年,诏加按察史衔,以理讼狱。凡人民之赴诉者,先告代书,书其事,呈之厅县,定日召讯,判其曲直。绅命妇可使家人代之,谓之抱告。不服者,则控之府。不服,复控之道。然道控之案,每饬府再勘,唯重大者亲鞠之。道判不服,控之省。复不服,则控之京,谓之叩阍。天子不能亲听,命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讯之,所谓三司会审也。路远费重,迁徙岁月,非有奇冤巨案,未尝至于京控也。”

    台湾虽处岛国,方圆有限,但流徒之罪,依律执行,不过由于台湾与内地间隔台湾海峡,故“由鹿门口配搭商船,对渡厦门。”“若命犯直解赴按察司审办,而盗犯则至同安县交收。逐程接递到省,定地咨发配。”

    对于人民群众的反抗活动,清政府依然加以全力镇压,而且由于狭隘的民族情绪,对台湾地区的镇压活动也异常迅猛。归结起来,仍是维护封建皇帝统治和君主专利,也没有因台湾的回归而对台湾的人民起义予以宽容,而且随着清朝历史的发展,台湾人民起义有愈加增多的趋势,这应是与清政府的统治愈加腐化相对应的,而对人民起义污蔑为“叛乱”却一直未变。台吏高其棹疏报:“台湾水连沙等社凶番,自康熙六十年朱一贵作乱后,不纳赋饷,肆行劫掠。臣令台道吴昌祚等率兵,番壮分路裹粮进剿,擒首恶骨宗等,各相继归诚。”可见人民的反抗乃因“赋饷而起”。又有闽抚赵国麟奏:“台湾北路大甲两番残害官兵,经总兵吕瑞麟、道员倪象恺已将胁从等社抚定,续有凤山县南路奸民聚众伤兵,经提督王郡追剿解散。其大甲西番土官率令全社就抚”。

    民法方面。清军入台后,在朝廷中产生了弃台的争论,靖海将军施琅上《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又上奏请减赋税:“然在郑氏当日,自为一国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饷赋,未免重科。”于是奏定上田每甲征谷八石八斗,上园五石;中田七石四斗,中园四石;下田五石五斗,下园二石四斗。与荷兰统治时期和郑氏统治时期,均有所下调。然而由于“台湾全郡尽属沙壤,地气长开不降……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冲为涧壑,流沙积、塾田多为荒壤”,许多大臣也指出台湾赋税重于内地,终于在雍正九年将赋税政策予以下调:“诏以台土田自七年开垦及自报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亩三分有奇,计亩征银,仍代以粟。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至乾隆时期又“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又因“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变不必再议加减。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加惠边方之至意。”

    至于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从下表大概可以简单看出。

    名称         形式     国有         官庄、屯田等     地方所有     地方出钱,农民出力,业户、垦户、佃户     农民所有     小结首、大结首       婚姻法方面:

    清政府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比如“不准携眷赶台”,“汉番不能通婚”等不合理的法令,而且同禁海令一起都阻碍了台湾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的稳定,同严禁移民偷渡的法令一样,也逐渐被废弛,因为毕竟是不得人心的。当然其时的婚姻立法就不如现今的法律了。同时康熙年间还驱逐无妻室和产业的居民。根据《康熙二十二年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

    清朝入关后,就是否可以移民台湾是明令禁止的。但是,郑氏集团在移民台湾的问题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例如1661年郑成功率领十七镇近四万人进军台湾;其子郑经自1664年(即康熙三年至1681年共计三次移民一万余人,而且其中包括三千余降于郑氏集团的清军,当然,对于这些降兵,按大清律是斩立决的,加上又去了台湾,这刑罚要受的就重了,不过这些被迫移民台湾的清军却被予以优待,《台湾外纪》载:“清军弱兵将士二千余人载过台湾,分配屯田。”1654年和1661年清政府下令禁海令,并下了“迁海令”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居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很多人困于生计。郑成功在获悉这个事情之后,“驰令各处收沿海之残民”。当然而在移民过程中,也夹杂着一些贩卖沿海地区妇女台的事情。

    就移民方式而言,主要有明走和暗走两种,所谓明走,一是伪造官府照,可见伪造护照,过关古已有之;二是买通有关官员和负责守关口的兵勇;至于暗走,则包括,夹杂入商船中混装为水手,或杂入兵船或直接由专人负责乘小舟横渡台湾海峡。不论是明走还是暗走,都是“偷渡”按清军入台之后的律令,都是严惩不贷的。清政府“不准内地人民偷渡。如拿获偷渡船只,将船户分别治罪,文武官处,兵役治罚。”“如有充当客头(类似今蛇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罚为首者充军;从者杖一百、徒三年,互保般户及歇窝知情者杖一百、枷一个月体做法人杖八十,逆回原籍;文武官失察分别论处。“沿海村镇有引诱客民过台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壮者新疆为  ,老者烟瘴充军。”对于私罪或失职官吏依法处以降职、革职处分,“无照人民过台,口岸失察之官,照人数分别降调,隐匿者革职。”          清政府对移民台湾的问题上态度多次反复,时禁时除,直至1875(即光绪元年)才正式废除“禁止渡台”的法令。整个清朝统治时期,东部沿海人民屡屡渡台,禁而不止之势原因概而有三:一是清朝时沿海平原夹杂丘陵,人口较稠密,人均耕地本来面积就不多;其二,在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政府政治统治相当腐败,赋税过重,民难聊生,加上大地的兼并之风,其民生也难矣;其三,台湾地广人稀,土地肥沃,一岁之获,数倍中土,同时清政府对台的赋税相对较少,且政治统治相对宽松。与沿海相比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行政法方面。台湾的职制度建立较晚,在郑成功攻台之时,改台湾名为车都,设承天府和天兴、万平二县,设立了安抚司于澎湖。清军入台后,设一府三县,隶属福建省。后又因朱一贵起义,“设巡视台湾御史满、汉各一人”以“监察行政”。入台官员因入台湾也享有其他一些地方官员不有的一些待遇,如:“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会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网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加级,称职者准加一级,以示鼓励。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四年逾四十无子一准其携眷赴任。夫台湾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禄甚轻,旧制,分巡道年六十二两四分四厘知府同禄,台防同知四十两王钱五分六厘,知县二十七两钱九分,县丞二十四两三钱二厘,巡检十九两五钱二分,实不足以资衣食。乾隆八年,奏旨增加养廉。于是分巡道一千六百两,知府同禄,台防同知五百两,台湾知县一千两,他县八百两,县丞巡检各四十两。”

    在台湾为清朝设置一府三县之后,又有所变更,至光绪时,奕、奕、李鸿章为上疏指出:”台湾为洋框要,延千余里,民物繁富。通商之后,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员扎控制。若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以成,似属相宜,恭候钦定。如允,所有一切事宜,应由该督抚详细酌议,奏明办理。”诏曰可。于是设之府、一州、三厅、十一县。后经又设台湾省,刘铭传为巡抚。

    经济贸易法方面。清军入台,既是政治上的统一,又是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愚昧的清朝统治者只注意到了政治上的统一,却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漠不关心。对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横加阻断,明明是一个日趋开放的世界,清政府却只顾坐拥庞大家业,不知扩宽视野,也要设立禁海令,严禁海峡两岸的交往贸易。至于顺治时期禁海,尚可加郑成功独占台湾的事实以充“禁海”原因,至于清军入台之后,却仍然“禁海”,实在是对自己的黑暗统治太有自知之明了——实质上就是为了避免“民变”。故而自清初即有“山东、江、浙、闽、广海滨居民尽迁于内地,设界防守,片板不许下水,粒货不许越疆”1,限制大陆渡台航线、限制铁器、竹材进出口等消极法令。但终于于乾隆四十九年和五十七年,开放了鹿港与泉州蚶江之间的航线以及淡水河口与泉州蚶江及福州五虎河间对口通航。至于生铁的开采直到了光绪年间方才准许从福建漳州进口。

    无论清政府如何限制,台湾与大陆之间的贸易一直都在断断续续在朝廷。郊——台湾的这种商人团体就遍地可寻,以台南三郊为大,他们“各拥巨资,以操胜算。南至南洋,北及天津、牛庄、烟台、上海,舳舻相望,络绎于途”2。

    然而清政府的持续腐化,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根据中国与各列强即英、美、法等签定的《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北京条约》等条约中,隶恬台湾的台湾府域和淡水被迫开埠。后又根据英国海关税务司的要求,开鸡笼、打狗二埠。且四埠税收由税务司统一管理,清政府无权过问干涉。在不平等条约的掩护之下,形形色色的外商进入台湾,带来了新奇古怪的商品和鸦片,他们装满刚刚训练出来的管理手段和滴着人血之资本,纵横于台湾,而台湾本土郊商却一蹶不振,台湾的对外进出口贸易竟为外同人所控制。根据台湾律例,樟脑属官营,严禁私人贸易,而英国人却以武力为后盾,强迫清政府承认废止樟脑官营,准洋商领照前往内地买办。

    台湾丰富的矿产资源是其对外贸易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清政府没有好好珍惜,结果反被外国的殖民主义者大肆利用,并成为对抗清政府的军费。在处理海外贸易的问题上,与清政府成鲜明对比的是郑氏家族。郑芝龙时期就大力向日本等国出口产品,以致被认为是荷兰东印度无可奈何的敌人。郑经统治时期,英方每年段向郑氏集团缴纳3%的关税,并运来台湾所需货物,而郑氏集团终于在被清政府收编之后,台湾环境骤变,加上台湾土地因大力开发日趋紧张,英国商人被迫暂时关闭了驻台商馆。

    清朝的法律体系总体上是一种封闭型对台湾的法律也同样如此,尽管对台湾有一些特别法,而且这些特别法表现在刑法上是偏重于内陆,在民事法上略轻于内陆,当然这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同郑氏集团相较而言,从其法律体系和法律具体制度都具有进步性,比如采取较宽舒的赋税政策,当然这个问题也要辩证地看,因为一定程序上也只是清朝统治者为表现其“爱民”的特点,而且在移民、贸易法规上存在着严重错误和空缺,为外国的殖民主义者保存下了一个物产丰富的原料市场。在清朝的台湾法律日益复杂之际,也产生了一新问题,比如法律冲突问题,清律曾明令严禁携眷入台,当然这个法令也包括官吏在内。一些驻台官员年逾四十而无子,为此乾隆十二年,闽浙总督郝玉麟奏准如遇上述情况准官吏携眷赴台。这反映出清政府还是懂得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就法律之间的冲突作出一定的协调,毕竟台湾的法律在执行上与内地有些区别,一定程序上也反映了清朝立法者已具有了一些辩证立法主义思想,而且不管如何,清朝毕竟把台湾纳入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这毕竟是一种政治上、法律制度上的进步。国家的统一,才有法律制度的统一;而法律制度的统一,更离不开国家的统一。法律的是祖国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祖国的统一,就没有祖国法律的统一。祖国法律的统一,是辩证的统一,并非绝对的统一,而是相对的统一,这种统一是建立在包括广大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最广泛的利益基础之上的,是反映当前最先进生产力水平的,也必然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清政府也未完全清楚地认识到台湾的重要地位,包括在政治、经济贸易上的特殊地位。至于政治上的地位,则是海防重要性的地位,这一点清政府虽有所认识迟缓,但好歹采取了不少法律制度,清朝法律对外来的侵略也发挥了台湾的应有地位,只是习惯上的不习海战的错觉。使中国的海军事业并未及时发育起来。由于清政府在经济贸易上的法律制度飘乎不定,不时变化,对台湾的贸易优势也多有停停滞,海禁的法令的颁布一方面阻断了与大陆的正常贸易关系,一方面也不利于台湾经济的发展,但也迫使台湾人开始进一步向南洋扩展商业范围,或迁居东南诸岛,也是古代贸易史的重要一环,使台湾的经济和政治价值得以凸现。毕竟是清政府的禁海令使得经济长时期得不到快速发展,也就给了我们加快两岸三通步伐,加速两岸经济互动与交流,形成一个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也就为两岸统一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当然两岸的司法沟通与交流对于两岸经济的共同繁荣是有保证其稳定快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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