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课 第二框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2009-04-30 16:48:03  
第十五课 第二框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第十五课 第二框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教学目标:1、知识能力目标明确控告检举的含义、方式及重要作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含义及实施正当防卫的四个必备条件。2、过程与方法(1)、运用事例引导
欢迎来到论文参考中心,在您阅读前,与您分享:路是脚踏出来的,历史是人写出来的。人的每一步行动都在书写自己的历史。 —— 吉鸿昌
  

第十五课 第二框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第十五课  第二框  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教学目标:

1、知识能力目标

明确控告检举的含义、方式及重要作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含义及实施正当防卫的四个必备条件。

2、过程与方法

(1)、运用事例引导学生主动分析,能自主地意识到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

(2)、在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学会辨别什么是正当防卫行为。

3、情感和价值观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帮助学生进一步增强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意识。懂得作为一个公民要能运用法律手段,积极有效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人民和自身的合法权益。逐步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教材分析:

1、控告检举违法犯罪: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之一。

因为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有利于执法机关迅速侦破案件,及时制裁违法犯罪分子。在理解此问题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控告检举的含义;公民积极控告检举违法犯罪的意义;控告检举的两种形式。

2、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这既是本框的教学重点,也是本框的教学难点。

正当防卫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是教学的重点。但由于正当防卫对于刚接触法律知识不太多的初二学生而言就比较陌生,在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和掌握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时有一定难度。

 

教法建议:

本框集中介绍了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两种有效手段。对于“控告检举”的含义,特别是作用,学生可能在理解上有一定困难,可引用典型的事例(漫画、视频资料更好)及一组能说明问题的数据,令学生一目了然。“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这是教学难点。特别是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学生有可能理解的不够,教师要多下功夫。特别是前两个条件,一定要让学生理解透彻。可采用边分析案例,边归纳的形式。教师可以在学生对教学过程中接触过的正当防卫的案例进行“改编”,从而引出四个必备条件。

 

[复习提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提问:这一规定说明了什么?

(学生回答,老师归纳。)

这一规定表明每个公民都有控告、检举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义务的含义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去做的。这一规定同时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嫌疑人,没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的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导入新课]

本节课我们来学习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控告检举,正当防卫。

二、控告检举,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有效手段(板书)

(一)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板书)

提问:什么是控告检举?控告检举有哪两种形式?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

1、控告检举:是指公民为了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向执法机关控告违法犯罪事实,检举嫌疑人,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2、控告检举的两种形式:

控告检举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事实证明,公民积极控告检举违法犯罪,有利于执法机关迅速侦破案件,及时制裁违法犯罪分子。

举例:一非法社团以国家部委下属机构名义诈骗200余万
    今年4月底,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有一个名为“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的单位以国家某部委下属机构的名义正在评选“中国信誉保证企业”。他们通过互联网和信函形式,向全国数千家企业、商家发出《关于认证、评选中国质量信誉AAA级企业》等各种名目的通知,并声称每个企业只需花5000元至8000元不等,就可以被国家部委下属的国际权威认证机构评选为“中国诚信单位”、“中国质量信誉AAA级企业”、“中国信誉保证企业”、“重质量、讲诚信、守规则企业”等称号。
  经警方大量调查,最后证实曾为国家某部委下属企业的“中国社会经济决策中心”1999年已被清理脱钩,现在只是一个非法社团。
  6月13日,海淀警方在紫竹院路某号将嫌疑人沈海源及为其工作的13名工作人员一举抓获,并查获未发出的各式铜牌200余块。警方初步查明,沈海源等人已从非法活动中获利200余万元。


  ——《京华时报》(2003年6月22日第04版)

 

(二)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板书)

    学生阅读教材,再根据下面这两个案例,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其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案例1:一市民击毙两歹徒 经认定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2002年9月11日清晨6时许,歹徒黄某、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窜到深圳宝安区光明街道办观光公路塘家路口附近,持刀对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处的事主、鱼贩苏某实施拦路抢劫,抢走现金人民币50元。
    两名歹徒抢劫得手后,在此路段驾车前往观澜方向约50米处,再次持刀逼停另一名驾驶摩托车的事主、鱼贩潘某,用刀顶住潘的喉咙,恶狠狠地威胁他交出财物。
    潘某表示身上没有钱。闻言,黄某等两名歹徒目露凶光,张牙舞爪地挥刀朝潘砍去,潘某躲闪不及致头部、手部、臀部等多处被两名歹徒砍伤,并被他们抢去手提电话1部。
    两劫匪作案后,欲驾车逃跑。潘某大声呼救,并勇敢地冲上去奋力与两名歹徒搏斗。此时,两名歹徒继续持刀逞凶。赤手空拳的潘某见状急中生智,迅速从摩托车上抽出用以运载鲜鱼的一根铁管进行自卫,击中其中一名歹徒的头部。另一名歹徒见同伙被打,持刀冲上前去,将潘的手背砍伤。
    潘某在情急中不得已自卫,持棍又打中这名歹徒的头部。两名被打倒在地手中仍持尖刀和菜刀的歹徒,先后倒地身亡。案发后,头部、手部和臀部等多处被歹徒砍伤的事主潘某,被路人送往宝安区光明人民医院抢救。现在已脱离危险。
    经调查,黄某、李某均为吸毒人员。其中,黄某曾于1998年2月因抢劫被深圳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三年;李某于1994年11月因吸毒,被深圳公安机关处以劳动教养两年。检查中,发现两名劫匪的大腿处因多次注射毒品已经溃烂。在黄某身上,还搜出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而从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抢劫所得的钱物,与事主苏某、潘某的陈述相符。
    深圳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经过深入认真的调查,一致认定事主潘某击毙两名作案歹徒实属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广州日报》 2002年9月20日

    案例2:打死小偷被判八年 法院判被告人故意伤害

2002年1月15日,甄某发现有人偷拆其停放在住所楼下的汽车,遂拿一铁管至停车处,当拆车人刘某逃跑时,甄某边追赶边用铁管对其击打,当追至一马路边时,被告人甄某用铁管击打刘某头部一下,刘某当即倒地。当警察赶到现场时,甄某讲对小偷实施了打击,警察于是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17日,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甄某的打击行为是造成刘某死亡的原因之一。 
    根据供证认定的事实,甄某在追赶过程中持铁管多次击打刘某,其目的是为了制服和抓获刘某,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亦不属于防卫过当。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62476元。

  ——新华网天津频道 2002年9月19日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1、正当防卫的定义(板书)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板书)

第一,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问:什么是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举例说明。

(学生看书回答后,教师归纳。)

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国家、集体的利益,或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侵害。例如,上述例子中的潘某被歹徒抢劫,他的合法权益已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他用力反抗,击毙歹徒,属于正当防卫。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流氓集团聚众斗欧,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将其打伤,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流氓集团聚众斗欧是非法行为,非法行为无权行使正当防卫。另外,张三故意用挑拨、挑衅等不正当手段激怒李四,诱使李四进行侵害,尔后予以反击,将李四打伤,也不是正当防卫。这种情况叫做“防卫挑拨”(即有预谋地进行故意犯罪),由此构成的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必须是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提问:什么是非法侵害正在进行?非法侵害尚未发生或已经结束,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学生发言后,老师归纳。)

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是指客观存在着非法侵害已经着手实行,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公民的个人权益正处于直接的、实在的威胁状态中。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非法侵害,或者属于主观想象、推测的危害行为,都不能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张三对李四有仇,张三天天在这诅咒李四,搞封建迷信活动,由于张三的诅咒不具有客观的社会危害性,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因此李四不能以此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如果发现非法侵害处于预备阶段(即尚未开始),应该立即向执法机关告发、检举,以便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非法侵害已经结束,可以及时将人犯扭送执法机关处理,绝不允许再将人犯打伤,否则应法律责任。在第二个案例中,刘某已经结束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甄某仍持铁棒追打,且将人打死,因此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第三,实施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提问;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为什么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过于苛求?(学生看书对投影事例展开讨论,老师归纳。)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般可以理解为应以防卫行为能够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比较缓和的手段就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则不宜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对没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或国家重大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不要采用重伤、杀害的手段实施防卫。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了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就是防卫过当了。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举例:杭州:律师防卫过当被判刑一年
    杭州某市场副总经理岳某一直对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裘国平心怀怨恨。2001年9月12日下午,岳某与个体业主张某来到裘国平办公室挑衅,双方发生争吵。当岳某、张某用拳击打裘国平时,裘国平持刀向张某、岳某捅刺,致使张某腹部被刺伤致胃穿孔;岳某胸部、腋部被刺伤致右侧液气胸、右侧胸壁软组织挫伤伴广泛积气。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岳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张某、岳某被刺伤后驾车前往医院治伤,裘国平则到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裘国平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持刀将两侵害人分别刺成重伤和轻伤,该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属防卫过当,故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两受害人还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判处裘国平分别赔偿张某、岳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19万元和1.98万元。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2年05月13日第二版)  

 

另外,对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能过于苛求。只要是为了制止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的强度大于侵害的强度也是允许的。我国法律鼓励公民敢于实施正当防卫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小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两个基本知识,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懂得了一个重要道理:正当防卫是公民同犯罪分子做斗争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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