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纲要》看幼儿园的教育评价

从《纲要》看幼儿园的教育评价

从《纲要》看幼儿园的教育评价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已正式颁布了。《纲要》的贯彻和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幼儿素质的提高。《纲要》的明显特点之一是建立了全新的教育评价体系,并将教育评价作为同总则、教育内容与要求、组织与实施相并列的四个基本领域之一进行了专门的阐述。本文对传统的教育评价和《纲要》中有关教育评价的要求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  单一的评价主体转变为多元化的评价主体

任何评价都是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对主客体价值关系的判断。传统的幼儿园教育评价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是一种单一性的他人评价,这种评价往往是把教师置于群体中,用统一的标准进行横向比较。这种做法有利于教师看到自己与别人的差距,但这种评价缺乏个体内的差异,使管理者不易看到被评价者的进步,被评价者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潜能得不到有效挖掘。《纲要》在第四部分“教育评价”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管理人员、教师、幼儿及其家长均是幼儿园教育评价工作的参与者”,可以看出,《纲要》运用全新的教育观念和思维方式,建立了新的教育评价体系,就是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即评价主体由单纯的管理者转变为幼儿园管理人员、同行、幼儿、家长以及教师本人的共同参与。

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是建立了以幼儿为主体、教师为主导,以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为主渠道,以幼儿园教育为中心的总体评价框架,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以管理者对幼儿的大一统的评价体系。这样的教育评价不仅有利于教师听取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