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原因

  法官总结,家庭教育有这些误区要注意

  去年,婺城区人民法院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90年,涉及未成年人140人,案件数比上一年增长6%。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社会化影响至深,父母的言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但传统家庭教育有很多的误区,青少年犯罪是家庭教育失误的直接显现。新学期伊始,婺城区法院相关法官总结了青少年犯罪家庭的6种情况,以作警示。

  1、家庭溺爱型

  现代家庭多为独生子女家庭,“421”的家庭结构,使不少家长对孩子宠爱有加、溺爱至极,使孩子从小就养成以己为中心,做事随心所欲的坏习惯,从而形成自私自利、骄横任性、我行我素的性格,缺乏鲜明的是非观与道德判断能力。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纵容的态度,直接鼓励了孩子的犯罪心理。
  如:被告人张某为一中专学校学生,家庭条件较好,父母及祖父母对这唯一的一个男孩子宠爱有加。从小只要张某提出的要求都想尽办法尽量满足,养成了他做事随心所欲的坏习惯。他不但学习马虎,而且滥交社会上的闲杂朋友,为寻求刺激而与他们一起玩、抢、偷。在2005年6月22日晚上,他与一帮人在金华城南公园一亭子内,见谈恋爱的被害人张某、吴某在亭内休息,便上前索要财物。在遭到被害人张某拒绝后,他们遂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并从被害人张某处抢得人民币40元,强迫被害人吴某拿出人民币50元,并捂住被害人吴某嘴巴阻止其呼救。

  2、家庭盲目施压型

  现代社会全方位的竞争日趋激烈,不少家长为使子女将来能出人头地,望子成龙心切,对子女学业、能力等方面要求过高,各方面管教过严,使子女没有一点自主把握的空间。家长把沉重的社会压力转嫁到孩子身上,大大超越了幼小心灵能够承受的范围,导致孩子走向极端。

  3、家庭暴力型

  虽然目前还没有确切资料反映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必然关系,但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青少年,直接或间接受到暴力侵害,使他们养成了仇恨、冷漠的逆反性格,一旦遇到不满就用暴力手段进行转嫁宣泄。
  如:谢某、叶某是来自浙江省松阳县同一学校读书的中学生,其父母是早出晚归在农田中辛勤劳作的农民,他们偶尔旷课,喜欢去上网或游玩,父母每次发现后便施以拳脚打骂。2003年10月的一天,谢某、叶某一同出走,辗转宁波、杭州,来到金华,到金华时他们已身无分文,遂于11月6日晚在金华市区北山路某处,见被害人陈某路过,由被告人叶某箍住被害人陈某脖子,被告人谢某抢得背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005元、爱立信T20手机一只、摩托罗拉V680手机一只等物,总价值人民币2400多元,得手后逃离现场。

  4、家庭离散型

  家庭结构巨变和家庭缺陷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单亲家庭的父母缺乏对子女应有的关心和爱护,有的甚至遗弃子女,使一些子女因此变得孤僻、自卑,对学习、生活失去信心,这种心理上的变异很容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走向犯罪。
  如:被告人王某,在其3岁时父母离异,当时约定随父生活。父亲将他放在一保姆处,父亲偶尔过来付一下生活费,母亲在他记忆里已没有形象。但过了五六年后,父母均失去联系,保姆看着他可怜,一直抚养他,但在心灵深处已存在无法弥补的伤害,对学习、生活都失去自信,常常旷课、四处游玩,无所事事。2005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等三人来到市区宾虹广场附近一游戏室,将被害人滕某、张某骗至金华大世界商场附近的一居民楼楼上。王某手拿一木棍威胁被害人张某拿钱,从被害人张某处抢得人民币54元,又采用暴力威胁、搜身的方式,从被害人滕某处抢得人民币83元。共计人民币137元。

  5、家庭仿效型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导师,一言一行是子女模仿对象,家长自身作风不正、言行不文明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都将对子女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正由于不良消费观的误导和不健康文化的家庭渗透,最终腐蚀了青少年的心灵。
  如:被告人陈某的父母关系不和,常吵架。父亲爱赌博,母亲即外出打工,也不关心孩子。造成陈某自卑、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的性格。2005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徐某等人,手持西瓜刀来到金华市区婺江边某处,围住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史某,对他用拳打、刀背打,抢劫其财物。

  6、心理缺陷型

  有的家庭因为工作等原因忽视了跟孩子的交流,或者由于本身素质的原因,没有对孩子的心理和性格关注和培养,导致了孩子心理承受压力的弱化或性格的不健全。
  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家庭的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课题。作为家庭来讲,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努力营造良好积极向上的家庭精神环境氛围,引导子女建立正确的人生目标。

  (金华市婺城区法院 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