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措施

四川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措施

四川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措施

  

近年来,紧紧围绕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
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四川切实加强了对幼儿教育工
作的领导和管理。省政府制定颁发了《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通知》,对
全省幼教事业到本世纪末的发展提出了整体设想和具体规定。各地教育部门
配备了专职或相对稳定的兼职幼教工作干部或教研员;成都、重庆、攀枝花
等市的教育部门分别成立了幼教处或幼教中心,有10个区(县)的教育部
门设置了幼教科(股)。同时加强了对各类幼儿园的宏观管理和整顿。四川
省教育委员会于1991年6月发布了《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各地对各类幼儿园在申报、登记和填表的基础上,进行了严格的考查核实工作,向符合条件的颁发了《办园证书》。 

  1991年,省教委又制定了《关于做好示范性幼儿园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建立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基本要求》等文件,要求各市、地、州制定出“八五”期间分期分批建设和办好县示范性幼儿园和乡中心幼儿园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此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以促进幼儿园内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1994年,省教委检查验收了40所示范幼儿园,完成了省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全省300所示范幼儿园,已有150所达到示范园的条件。同时,组织开展示范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将幼教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范畴。大多数市、地、州制定了示范幼儿园办园水平评估标准,督导评估示范幼儿园工作已形成制度,在科学管理上作工夫,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示范幼儿园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迈进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