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07 20:32:23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冰棍、冰激凌、汽水、人工配制的果味水和果味露、果子汁、酸梅汤、食用冰块、散装低糖饮料、盐汽水、矿泉饮料、发酵型饮料、可乐型饮料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
第三条 各种冷饮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须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冷饮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每年复验1次。
第四条 冷饮食品生产单位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经常保持清洁。生产车间地面、墙壁要便于洗刷。要有充足合理的贮料、煮制、包装、冷藏等作业场所和设置。
生产、销售、运输所用的容器、用具应专用,并在使用前进行严格消毒,做到清洁卫生。使用的各类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应符合卫生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应符合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第六条 从业人员(包括经销摊贩)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季节性生产的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要进行健康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从业,并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建立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七条 生产冰棍、冰激凌必须经熬料煮沸消毒。散装兑制冷饮的兑制及出售要有专室。原料用水应经过有效的消毒,现饮现兑,兑制用的各种果料要符合果汁类饮料的卫生标准,不得出售糖精、香精、色素兑制的颜色水。
第八条 摊贩应具有清洁的工具、容器或车辆,清洁的白色工作服或围裙、套袖、工作帽。
第九条 生产部门积极建立健全产品检验机构,实行化验合格后出厂制度,不断改善工艺流程,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发现有经检验不合格者时,可分别情况允许加工复制,加工复制后加大3倍量取样,经复验仍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进行食品加工或废弃。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推荐文章
-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 国家教委转发“关于解决中小学辍学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
- (妇女)夜间工作公约(修订本)
- 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 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
- 《联合国发展纲领》有关环境与发展部分
- 哈尔滨宣言
- 从行动到实施--apec妇女的经济影响(渥太华,1997年9月13-16日)
- 人权和民主的教育世界行动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村党支部书记的事迹资料
- 找春天
- 珠江的导游词
- 幼儿园的早期教育对孩子有不利的影响吗
- 脏兮兮的头皮怎么洗
- 隐睾手术一个月了,怎样判断手术是否成功
- 中班专题计划
- 小班语言《小金鱼逃走了》教案反思
- 卫浴品牌朋友圈文案40句
- 机票代理公司朋友圈文案35句
- 看透人心虚伪的网名41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