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拖延园方大意,滑梯压伤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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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某幼儿园中班的小朋友正在操场开展户外体育活动,张翼小朋友趁老师不注意,溜到活动场地旁边的滑梯玩,不慎从未固定好的滑梯上摔下,并被倾倒的滑梯压住,造成伤残。该滑梯是幼儿园本学期新购设施,上周发现滑道和滑梯平台间出现断裂,园方已在滑梯周围围上栏杆,并在旁边和滑梯口出示“禁止攀玩”的警示牌。通知各班教师不能让幼儿玩滑梯。同时幼儿园已与玩具生产商取得联系,要求维修或更换,生产商答应一周内上门维修。但不幸的是,悲剧竟然就在此间发生了。

  事发后张翼的家长向幼儿园索赔。但幼儿园认为,滑梯在购置不到半年内就出现问题,尚在保修期内,园方报修后,厂家亦未上门维修,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不合格产品和不及时、不到位的服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家长应向滑梯生产商、销售商索赔。至于园方,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后已经采取了防范措施,应该没有责任。

  到底谁说得对呢,家长应该向幼儿园还是向滑梯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损害索赔? 

  【评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玩滑梯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对幼儿园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要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故中有无过错进行分析。

  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了滑梯出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但采取的安全措施存在如下不得力之处:

  (1)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入危险区;

  (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知发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

  (3)在户外活动时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没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以上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本案中幼儿园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滑梯在保修期内出现断裂是造成伤害的直接原冈,生产商、销售商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所以本案中,幼儿家长可以选择向幼儿园、生产商、销售商中的任何一方索赔,也可一并提出。如果家长只向幼儿园索赔,幼儿园在承担损害赔偿后,可以向生产商、销售商追讨赔偿。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建议】

  (1)幼儿园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定期对房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签名负责。

  (2)发现问题必须快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定要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考虑安全保护的方法,有效避免安全隐患危及幼儿。

  (3)幼儿教师必须提高责任、安全意识,全面照料幼儿,对幼儿的行动给于必要的组织管理,保证幼儿在安全范围内活动。

  (4)幼儿园应向玩具生产商、销售商购买合格的产品,签订质量保证书和保修、维修合同。

  (5)家长也应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教育幼儿听从老师的指挥,经常提醒其遵守园内外的各种规定,注意自我的保护,养成良好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