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性学习的知识论基础

研究性学习的知识论基础

研究性学习的知识论基础

  

一、新知识观关于知识性质的看法,在本质上内含着它在学习方式上对研究性学习的必然选择

  传统知识观认为知识具有客观性、普通性和中立性。所谓“客观性”,即指知识陈述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本质属性或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与事物本身的属性及事物与事物之间的本来关系相符合;所谓“普遍性”是指“普遍的可证实性”以及建立在其上的“普遍的可接纳性”;所谓“中立性”,也称“价值中立”,即知识是纯粹经验和理智的产物,只与认识对象的客观属性和认识主体的认识能力有关,而不与认识主体的性别、种族以及所持的意识形态等等有关。在传统知识性质观的影响下,形成了以知识传授为基本特征的教育观。
  
    新知识观认为,认识对象并不是独立于认识主体的客观存在,缺乏认识主体的认识兴趣及其他许多与认识行为相关的条件,就不会有任何的认识对象。正是这种建立在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的对知识的价值需要,以及其他许多与认识行为有关的条件,使认识主体“选择”了认识对象,建构了认识对象。而认识活动也是以认识主体的“先有”、“先见”为基础的,这种“先在结构”决定和制约着认识主体在认识活动中进行着某种自觉或不自觉的选择和取舍,它不可能是对纯粹实体的纯粹“复写”和“描述”。从来不存在脱离社会历史和现实的认识主体,也从来不存在脱离社会历史和现实的认识活动、认识产品和对认识产品的辩护,它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所在的文化传统和文化模式的制约,与一定文化体系中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语言符号乃至人生信仰不可分割。所以,新知识观认为“文化性”而非“客观性”才是所有知识的基本属性。缘此,没有哪一种人类知识的客观性是绝对、纯粹而不需要进一步质疑的,任何一个时代的人们都需要对前人获得的种种知识进行新的审视、修正或抛弃,并发展出适合于自己这个时代需要的新知识。
  
    随着知识客观性的被证伪,与其密切相关的“可证实性”也成了问题。在经验的意义上任何一种理论都不能被“证实”,但是却可以被“证伪”。事实上,从来没有哪一种科学实验能够拒绝或排斥任何的“反常”,而归纳推理的全称命题永远不能建立在个别观察事实的积累上,用来证明认识结果的“证据”也是被“制造”出来的和被理论“污染”过的,人们日常所看到的“符合”不是与认识对象的客观性质相符合,而是与一定的文化中已经存在的认识规则或“知识游戏”的规则相符合。任何知识都是存在于一定的时间、空间、理论范式、价值体系、语言符号等文化因素之中的,离开了这种特定的境域,既不存在任何的认识主体和认识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的知识。
  
    随着知识的“客观性”、“普遍性”的被解构以及知识的“文化性”、“境域性”的被揭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①认识对象是主体和社会所建构的,自然反映出主体和社会的价值趣味与文化偏好;②不仅所有的感觉都接受着理论的指导,而且理性与文化及其包含的价值观念之间也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③事实证明,所有的知识生产都是受社会价值需要指引的,所有知识本身是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要求的,所有的知识在传播过程中都是受着权力因素制约的。这一切都表明,所谓知识的“中立性”只是人们一厢情愿虚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