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4、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5、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6、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I7、省、市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分别由省、市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辅射作用,形成以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8、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使全省幼儿教师学历水平有一个大的提行。
  19、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省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及认定办法。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由县级教育部门认定,报市教育部门备案。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幼儿园可招聘团定编定岗分流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学前教育培训后到幼儿园任教。
  20、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七、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22、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和督导人员,负责对当地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23、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议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制定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