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行动杜绝对妇女儿童的国际贩运

采取行动杜绝对妇女儿童的国际贩运

采取行动杜绝对妇女儿童的国际贩运

1998/20. 
采取行动杜绝对妇女儿童的国际贩运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严重关注跨国犯罪组织及其他团伙通过国际贩运妇女儿童而牟利的活动继续大量增加,

  宣布执法当局特别是妇女儿童贩运目的地国的执法当局必须集中精力和资源,防止并惩治所有与组织和便利此种国际贩运有牵连者的活动,包括犯罪集团、个体贩运者、雇主和消费者强迫妇女儿童为偿还路费而接受各种形式的债务劳役、奴役或性剥削,其中还涉及犯罪活动,

  认识到有组织国际犯罪集团在进行妇女儿童国际贩运活动方面变得愈加危险和活跃,置危险的、不人道的状况于不顾,公然违反国内法律和国际准则,

  回顾1998年2月2日至6日在华沙举行的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可能全面国际公约初稿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1 以及波兰政府提出的这样一项公约草案的案文,

  又回顾经社理事会关于采取措施防止非法国际贩运儿童并确立对此种罪行的适当刑罚的1996年7月24日第1996/26号决议,

  进一步回顾大会关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措施的1997年12月12日第52/86号决议,

  相信所有国家都有必要充分保护众所公认的妇女儿童的人权,而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并提供人道的待遇和保护,特别是在援助方面,

  认识到国际贩运妇女儿童的活动引起高昂的社会和经济代价,在贩运妇女儿童路线的离境、过境或被发现的所有国家中,通常造成官员腐败并加重执法机构的负担,

  重申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包括各国控制入境移民的权利,

  关注妇女儿童的贩运损害了公众对于与移民有关的法律、政策和程序的信心,以及对于确保真正难民得到保护的信心,

  赞扬有关国家颁布了有效的国内立法,允许扣押和没收有意用于涉及贩运妇女儿童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个人财产,以及所有用于此种贩运或由此产生的财产,

  鼓励尚未颁布关于打击国际贩运妇女儿童的国内刑事立法的会员国颁布此种立法,

  关注在尚无针对这些事项的国际文书的情况下,由于此种跨越国境的罪行日益猖獗,妇女儿童将得不到充分保护,

  宣布为采取有效的行动打击对妇女儿童的国际贩运,必须在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综合性办法,其中包括教育潜在受害者及其家属和挫败贩卖者的预防性措施,对贩运者和所有协同者的执法措施,以及帮助被贩运者的保护性措施,包括保护那些愿意协助检控贩运者的受害者;

  1. 决定将由大会设立的负责拟订一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面国际公约的特设委员会,应在适当时就拟订一项处理贩运妇女儿童问题的国际文书进行讨论;

  2. 强调与贩运妇女儿童有关的下述问题至为相关:

  (a) 各国有必要采取有力、迅速的措施,特别是在必要时颁布或修正国内法规,规定适当的惩罚措施,如从重判处监禁、罚款和没收财产,以期打击与国际贩运妇女儿童有牵连的各个方面的有组织犯罪活动;

  (b) 各国必须交换信息、协调执法活动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开展合作,以便查出并逮捕那些策划妇女儿童贩运活动的人和那些剥削这类被贩运者的人;

  (c) 各国有必要为执法官员、移民官员和其他有关官员提供专门培训,并开展宣传活动,使潜在受害者和一般公众认识到贩运妇女儿童势必导致可怕的剥削和可能丧失生命;

  (d) 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有必要充分遵守国际义务和国内法律,包括那些有关人道待遇和严格尊重妇女儿童各项人权的法律,而不论他们是自愿还是非自愿被贩运;

  (e) 确保防止国际贩运妇女儿童的国际努力的目标不限制合法移民或旅行自由,也不损害国际法为难民提供的保护;

  (f) 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使发展中国家得益的技术援助。

            1998年7月28日 第44次全体会议

 

  备注:
  1.e/cn.15/1998/5。


  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esc/eres/98/1998_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