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团诉讼价值的法社会学分析 内容提要:由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纠纷具有所涉及受害人的广泛性以及受害人地域分布的分散性特征,因而此类诉讼难以被提起,即使进入审理阶段也存在很多困难。而美国投资者集团诉讼则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本文拟对这一特色制度做简要介绍分析,更主要的是结合我
股票期权(上) 第一章、股票期权的理论基础
股票期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成本问题,是期权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本文将从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角度来阐述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
一、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
股票期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代理成本问题,是期权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本文将从与股票期权有关的角度来阐述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
一、公司的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股
股票期权(下) 1、理论上的论争
理论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首次提出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人员拥有少量的股份将激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Hamid.Mehram也认为企业的经营业绩与经理人员的股权形式的报酬比例及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都是呈正比关系的。与此相反,詹森和墨非
理论界对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首次提出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人员拥有少量的股份将激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Hamid.Mehram也认为企业的经营业绩与经理人员的股权形式的报酬比例及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都是呈正比关系的。与此相反,詹森和墨非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与《证券法》的适用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建立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以来,除上市证券的场内交易外,还发生了大量的以国家股、法人股为标的的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活动,并由此促成了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变化。据有关部门统计,从1991年到1998年6月30日,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共
论证券公司经纪人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文章认为证券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界和法律界的幸事。但证券法将作为经纪人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规定为代理关系令人费解。在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及其成因之后,作者立足我国法律体系,尤其是在民商法律制度和范畴的基础
浅析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1]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者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股份,以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1]
上市公司收购是各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必然现象
改革与完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修改的原则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修改应当坚持三个原则: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必须着眼于国际市场发展,吸收和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既要体现《证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责任,依法办事,依法治市,又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修改应当坚持三个原则:既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必须着眼于国际市场发展,吸收和借鉴发达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既要体现《证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责任,依法办事,依法治市,又
略论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模式的选择 最近,有关部门公布了十届人大今后的立法任务,其中《证券法》的修改工作引人瞩目。近几来,要求修改《证券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广大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大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诉讼缺乏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从而使《证券法》徒有其名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法律实务 投资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如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安排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类侵权行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但对这三类行为给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关长期以
解析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在主体资格、侵权行为认定、因果关系、主观归责、损失界定等方面填补了我国证券法规的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并将对司法实践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原告、被告的诉
一、原告、被告的诉
证券侵权诉讼要走自创与借鉴相结合之路 目前,我国证券侵权的诉讼方式主要是采用代表人诉讼,总体而言,该种诉讼方式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是,本文作者认为,现行的诉讼方式在保护大多数受损投资人的利益方面仍然存在缺陷,会使侵权人逃脱民事责任。因此-证券侵权诉讼要走自创与借鉴相结合之路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几点思考 众人所盼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规定终于出台了,这是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大突破,使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有法可依。但该规定中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之处,在此提出与学界商榷。
一、行政处罚被作为虚假陈述证
一、行政处罚被作为虚假陈述证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包括购并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有关主体或行为人所披露的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有关的信息存在重大性的虚假、误导、遗漏或不适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参与证券投资或交易活动。虚假陈述作为一种特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评析 内容摘要:《证券法》上明确规定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的条文,如第63、161及202条,行文粗放,在理解上容易使人产生歧义,规定简略,无法就具体的法律适用提出操作指引,由此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新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
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协调 「内容提要」本文指出,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司法执法机关对于证券民事案件、证券行政案件与证券刑事责任应予同等关注。文章继而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用与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能否进行民事诉讼 当前,内幕交易行为不属于我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笔者通过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受害者的范围等进行分析,认为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状况下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民事诉讼具有可行性。
内幕交易行为是欺诈、侵权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
内幕交易行为是欺诈、侵权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
股票窃用交易的侵权责任 1994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健全检查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专门规范中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股票窃用交易行为。此后,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3条明确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在司法实践方
论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上的诸多缺漏,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遏阻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 摘要: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这三者分别从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了三者之间关系的一个基点在于民事责任为先。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协助执
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 经过10多年的证券市场实践,历时5年之久的立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终于在1998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把我国多年来的证券市场的实践成
证券市场国有股权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
国有股权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统称。所谓“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谓“国有法人股”,是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出
国有股权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统称。所谓“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谓“国有法人股”,是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出
如何修改《证券法》? 现行《证券法》没有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定义,这对于中国立法传统来说,不可避免地将导致收购方式划分标准上的混乱
现行《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比较明显的缺陷是在责任承担上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少有民事责任的规定
中国现行《证券法》于1999年7月
现行《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比较明显的缺陷是在责任承担上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少有民事责任的规定
中国现行《证券法》于1999年7月
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 ,而且能够有效的防范与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但由于我国的证券法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制度化,所以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及必要性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及必要性
论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 内容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问题,使得市场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政府的管制是不可或缺的。证券市场与其他市场比起来,在市场失灵等诸方面,更加敏感,影响范围也相对更大,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采
大宗交易制度是否具有《证券法》上的依据 案例:“罗牛山”等四宗大宗交易
案例一:2002年3月19日,该所上市证券“罗牛山”产生了一笔1980万股的大单交易,使大宗交易在我国股市首度登场。
案例二:2003年1月8日,国风塑业的第二大股东兴业证券将其所有的1996.6146万股(占总股本的7.6%
案例一:2002年3月19日,该所上市证券“罗牛山”产生了一笔1980万股的大单交易,使大宗交易在我国股市首度登场。
案例二:2003年1月8日,国风塑业的第二大股东兴业证券将其所有的1996.6146万股(占总股本的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