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林缘社区的居民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生活水平低下,大多数只能维持温饱水平,“靠山吃山”,捕猎、砍木材、挖药等成为他们维持生计的主要途径。狩猎是对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威胁的主要因素之一,造成个别种类如林麝等在保护区濒于灭绝。
狩猎现象全区范围内都有,曾经是居民的重要生产活动,回顾性调查显示此类收入曾占家庭总收入的1/4,有的甚至占1/3。捕猎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政策未落实、管理机构巡护力量薄弱、装备落后、相邻区协调不够、跨省区侦破及查处案件难度大等。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狩猎,禁猎和收缴猎枪使得野生动物经常出没于村庄附近,践踏、取食庄稼,威胁农业生产,甚至伤害人畜。据调查,95.45%的被调查农户种植的庄稼遭受过野生动物的破坏。1996年以来,全区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案26起,伤害牲畜案51起,农林作物的损失累计达96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但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无力补偿,社区居民认为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理应由保护区给予补偿,经常到保护区管理居索要赔偿。保护区管理局无此项经费,社区居民对此不满,极大地挫伤了他们保护自然资源的积极性。
在我们的入户调查中,居民普遍反映,野猪的泛滥是他们粮食减产的重要原因,由于缺少狼、豹等食肉动物;加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限制,居民的猎枪已全部上缴,野猪的幼仔可以平安的长大,在外部环境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生物按照“J曲线”无限制增长。可以利用生态学原理来解决这个问题,通过保护营养级比野猪高的狼、豹,来控制野猪的数量,恢复该地区的生态平衡。
我国法律对野生动物损害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只补偿其直接收入,不补偿间接收入;我们在实际的调查中却了解到,即使是由于熊,野猪的取食造成的农作物减产,政府的补偿金也很难到位。处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压力下的农民,很可能丧失保护动物的积极性。这种不足,容易造成农民群体心理失衡,直接造成了农民不顾法律,铤而走险进入山林中砍伐珍贵树木和采集珍贵药材,以低廉的价格倒卖出去,以维持基本生活。而如果居民的利益受到保护,在当地民俗民风和科学教育的影响下,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的压力也会骤减。
我们认为这种没有补偿的状况是保护区工作无法做好的症结所在。在人的温饱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谈论环保是不现实并且残忍的,所以保护区工作人员对当地居民砍伐、采药等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情况下追究任何一方的责任都是没有意义的。
5 结论和建议
综合各方面的调查,我们主要看到了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