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分类号】J302487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87-03-09
【实施日期】1987-03-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幼儿教育
【文号】劳人编( 1 9 8 7 ) 3 2号
【名称】国家教育委员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
【题注】
1987年3月9日为提高幼儿园编制的科学性,进一步发挥幼儿园在教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班级的规模

小班(三至四岁):20~25人。

中班(四至五岁):26~30人。

大班(五至六岁):31~35人。

二、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全日制幼儿园:1∶6~1∶7

寄宿制幼儿园:1∶4~1∶5

三、主要教职工的配置比例

园长:三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一人;四个班以上的幼儿园一般设二人;十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三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和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炊事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一人;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

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一般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一般配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