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发展纲领》有关妇女儿童部分

《联合国发展纲领》有关妇女儿童部分

《联合国发展纲领》有关妇女儿童部分

   c.赋予妇女权力 

  122.在过去十年里,妇女地位在某些重要方面有所提高,但进展程度不同,男女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对赋予妇女权力仍有重大障碍,这对全体人类的福祉都带来严重后果。 
  123.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是对提高全世界妇女地位的重要贡献,各国、联合国系统和其他有关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必须将它们落实为有效的行动。 
  124.赋予妇女权力对于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十分重要。它需要制定适当的公共政策,确保妇女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充分而平等地参加各方面的公共生活,包括参与决策。
  制定公共政策发挥妇女的经济潜力和独立性,以及充分而平等地参与发展,对于赋予妇女权力也很重要。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环境领域作出决定之前,应分别分析对妇女和男子所产生的影响。 
  125.应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所有国家应在这方面采取行动,包括履行其对批准和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承诺,以便在2000年之前实现全面批准该公约,并尽量避免提出保留意见。应采取措施,通过充分尊重妇女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机会获得经济与社会资源。
  126.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地接受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确定的在初级和中级教育中实现男女平等的各项指标应该得到落实。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同男子一样有平等权利,平等地获得经济资源和社会服务,包括土地、信贷、科技、职业培训、信息、通信、市场、教育和继承权。其他主要目标包括消除职业中的隔离和工资上的不平等现象,创造灵活的工作环境以便利调整工作模式和分担家庭责任。应确定方法计算国家核算之外的无报酬的工作的价值。应根据《行动纲要》的各项建议,审查、通过或维持扶助贫穷妇女的政策和发展战略。
  127.还需要采取措施协助妇女充分参加社会各界和各阶层的决策进程。支持或加强促进男女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措施的成功,基于将性别观念纳入与社会各领域有关的一般政策内,以及在各级足够的体制和财政支助下执行积极的措施。更多的妇女参与还将有助于确保在制定、落实和监督所有政策和方案时,充分认识到这些政策和方案可能或实际对男女所产生的影响。 
  128.《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应迅速而完全地得到落实。需要在国家和国际各级调动足够的资源,并利用所有现有的筹资机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更多的资源,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工作。应加快《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的落实工作,该战略的目标是到2000年实现男女平等。还呼吁落实《21世纪议程》的有关各节以及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和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以及落实提高农村妇女经济地位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声援农村妇女问题日内瓦宣言》和人权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www.un.org/chinese/aboutun/sg/report/fzhgl/women.htm 



  d.儿童权利 

  129.儿童是未来最重要的资源。父母和社会对儿童作出更大的投资是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必不可少的。因此,最大限度地改善所有儿童、少年和青年的健康、福利并发挥其潜力是一个极重要的目标。国际社会在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时和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已表示有决心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呼吁全面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并促请各国撤销对该公约的保留意见。 
  130.各国必须采取措施,在国际社会支助下,在2000年以前实现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中所列的各项目标,并实现其后各次国际会议为2000年及以后制定的目标。必须确保儿童权利,但必须特别注意女孩的特殊情况。必须确保儿童享有适合其健康和幸福的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食物、衣服、住房和医疗以及必要的社会服务和受教育的权利,确认父母及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其他人有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符合儿童发育的方式提供适当的指导。必须支持发展中国家为实现这些重大目标所进行的努力。
  131.应当防止剥削、虐待儿童以及童妓和伤害儿童,必须解决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还必须采取行动,改善处境特别困难的儿童的处境,保护他们的权利,并确保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的规定,按照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确认家庭团聚是至关重要的。
  132.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世界上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童工。总的社会经济情况、收入不确定、妇女的保健和教育,入学机会以及家庭人口的多少,都和童工问题有关。禁止雇用童工必须要订出具体的指标日期,消除违反普遍接受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第32条的一切形式的童工现象,确保现行的各项有关法律得到全面执行,并酌情制定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和有关的劳工组织标准的必要法律。在这方面,应将消除一切极端形式的童工列为优先事项,诸如强迫劳动、抵押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奴役。国际支助措施可以补充国家处理童工问题方面的不足,支助措施可包括提供教育设施,和向儿童的家庭提供补偿性支助措施。


               www.un.org/chinese/aboutun/sg/report/fzhgl/child.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