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北京宣言》

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北京宣言》

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四国禁毒合作部长会议《北京宣言》

【生效日期】2001.08.28
【颁布日期】2001.08.28
【签订地点】中国、老挝、缅甸、泰国
【正文】我们,参加2001年8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部长禁毒会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和泰王国(以下简称“四国”)政府的部长们: 

  重申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必须充分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 

  满意地确认“东亚次区域”、“东盟和中国”等本地区现有禁毒合作机制在解决本地区毒品问题方面的重要作用;
 
  充分肯定四国政府在致力于解决毒品问题上有着坚定的、明确的政治意愿,并在现有的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禁毒合作机制下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合作,为遏制本地区毒品泛滥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深切关注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特别是海洛因和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的生产、贩运和滥用形势近年来仍然严重,给本地区各国的国家安全、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强调四国继续在现有禁毒合作机制下通过各层次包括边境合作加强磋商、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重申加强合作,通过均衡、综合措施解决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特别是海洛因和安非他明类兴奋剂的非法种植、生产、制造、销售、滥用、贩运和分销及相关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决定秉承联合国有关公约、1998年联合国禁毒问题特别联大通过的文件以及区域、次区域和四国间业已达成的禁毒协议和谅解备忘录的精神,在责任共担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均衡、全面的禁毒战略,联合起来,共同打击本地区非法生产、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非法贩运易制毒化学品等犯罪活动; 

  同意四国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现有的“东亚次区域”、“东盟和中国”等禁毒合作机制的工作,并落实其措施; 

  一致同意四国在现有密切合作的基础上,确立禁毒合作伙伴关系,继续在禁毒领域的相互谅解、信任、合作与支持; 

  确认四国就国际和地区重大问题,包括禁毒合作进行高层会晤与磋商并及时协调立场的重要性; 

  决定四国加强工作层和专家层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现有禁毒合作机制的作用,在毒品预防教育、缉毒执法、信息交流、戒毒治疗和康复、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替代发展、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并相互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