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系列宣传之七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系列宣传之七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系列宣传之七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因为年老、患病、伤残、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为失业而中断劳动时,能够从社会获得帮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
  在养老保险方面,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和规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数据库,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个人账户实账运行,依法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在失业保险方面,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加强失业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使用效益,帮助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在医疗保险方面,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企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在工伤保险方面,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建立规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稳步扩大覆盖面。完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实践证明,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对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扩大覆盖面。逐步实现生育保险地市级社会统筹,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努力完成《妇女纲要》中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中国妇女报》20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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