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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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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提出公办幼儿园收费意见,按照收费管理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部门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种资源兴办学前教育,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举办幼儿园。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兴办的幼儿园,由开发商与小区业主等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商议幼儿园的经营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做好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的法人登记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好幼儿教师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及其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经费投人体制,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5、继续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实验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安排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资,主要用于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和幼儿教师工资的发放。
  6、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正常的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7、采取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中的适龄儿童,幼儿园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8、幼儿园的收费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任何部门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9、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己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10、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11、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业在分离社会职能及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但不得将幼儿园挪作他用。要通过联办、承办、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制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12、农村幼儿园布局调整要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办园规模,提有办园效益。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13、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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