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

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

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

各市地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级实验幼儿园、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申报、评选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省教委基础教育处。

  一、评选范围
  符合《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且主办单位为市地、县市区政府及教育部门的市地统
  一类或市地实验、示范幼儿园可申报省级实验幼儿园;符合《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市地级一类或市地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可申报省级示范幼儿园。

  二、申报程序
  上述范围的幼儿园对照《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办园标准》先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由主办单位签署意见的《山东省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申报表》报市地、大企业教委(教育处)。由市地、大企业教委(教育处)会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进行复查,对符合标准者写出复查报告,并签署意见,报省教委基础教育处。

  三、申报时间及审批
  各市地、大企业教委(教育处)分别将实验、示范幼儿园申报表、自查报告、复查报告一并于当年3月底和6月底前报省教委基础教育处。由省教育、物价、财政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审批。对验收合格的幼儿园,由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统一公布命名并颁发“省级实验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园牌。省级实验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属同一类别,按照省规定统一标准收费。

  四、省级实验、示范幼儿的管理
  为促进省级实验、示范幼儿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作用,我小对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在不断修订提高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办园标准的同时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复评,对管理不善、质量下降者,将取消其“省级实验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称号,收回园牌,降低其收费标准,取消其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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