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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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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征得同级教育部门的同意。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5、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6、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和指导,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I7、省、市级实验(示范)幼儿园分别由省、市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发挥实验(示范)幼儿园及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养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辅射作用,形成以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18、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加强培养培训机构及基地建设。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对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有计划地进行轮训,使全省幼儿教师学历水平有一个大的提行。
  19、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省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园长及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及认定办法。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资格由县级教育部门认定,报市教育部门备案。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幼儿园可招聘团定编定岗分流的中小学教师,经过学前教育培训后到幼儿园任教。
  20、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七、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22、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专兼职行政管理、教研科研和督导人员,负责对当地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
  23、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议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制定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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