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糖尿病(GDM)是指妊娠期间发生的或妊娠期间才发现的糖尿病。原有糖尿病而妊娠者不包括在内。孕妇中妊娠糖尿病的发生率为1%—2%。这些患者分娩后的转归不尽相同,须重新检查确定。其中约70%在分娩后血糖恢复正常,可列入曾有血糖异常类型,少部分患者分娩仍有糖尿病或糖耐量异常。
妊娠糖尿病的诊断,可采用下述两种标准:
1.世界卫生组织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建议采用与一般相同的标准(即前述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诊断暂行标准,1985)。
2.美国糖尿病资料组(NDDG,1979)建议采用O,Sullivan和Mahan提出的标准。
①口服糖耐量试验用100克葡萄糖。
②血糖值结果4个时限中若有三点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可确诊为妊娠糖尿病,即静脉血糖空腹>5.9毫摩/升(105毫克/分升),服葡萄糖1小时>10.6毫摩/升(190毫克/分升),2小时>9.2毫摩/升(165毫克/分升),3小时>8.1毫摩/升(145毫克/分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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