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解析

新《义务教育法》解析

新《义务教育法》解析

  日前,《义务教育法(修订案)》正式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专家评价,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施行,将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7月3日《光明日报》)。一言以概之,新《义务教育法》,新在“公平”。

  新《义务教育法》开宗明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在明确统一性、强制性的同时,新《义务教育法》突出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而公平,无疑是“公益性”最根本的属性。

  为了真正体现由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的特点,新《义务教育法》对免除学生杂费的时间与步骤,专门作了授权性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从今往后,不会再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因缴不起学费、杂费而辍学,这是教育公平的一大经济保障。

  学费、杂费不收了,学校的经费如何保障?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国家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还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富校用大理石铺地,穷校用塑料薄膜挡风,这样的教育不公,有望成为历史。

  公平的义务教育,既依赖均衡分配的经费,更依赖于均衡发展的体制。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为真正实现“为了一切孩子”的素质教育目标,在办学体制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校际差距,还着重体现在师资差距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新《义务教育法》专门为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作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项规定,通过经济待遇的倾斜,努力为教育公平提供师资的保障。

  此外,还有关于残疾少年、儿童的教育保障,还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可以骄傲地说,新《义务教育法》醒目地大写着“教育公平”的字样。

  如何保证“教育公平”能从新《义务教育法》的纸上走下来,则是同一枚硬币的另一面。要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就必须确保义务教育不再走到“产业化”的邪路上去;免收了学、杂费,更要防止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有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就必须刚性地体现在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取消了重点学校、重点班级,要防止它们变脸为示范学校、特点班级;至于要引导优质师资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除了经济待遇,还得在评优、晋级和职称评定上,体现力度足够的倾斜……新《义务教育法》让人看到了“教育公平”的希望,但要让“教育公平”真正付诸实践,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