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婚待孕的女性和妊娠期的女性而言,许多工作环境中所接触的物质对生殖细胞和胎儿都有损伤毒害的作用。鉴于此,国家有关部门在对新的化学品的毒性机制进行研究的同时,还应根据工作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出职业卫生标准,以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安全。
女性待孕或妊娠期应主动要求停止参加含有汞、砷、铅、苯、镉的生产作业;如有放射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的女性暂时不宜妊娠;以往曾从事过铅作业目前已脱离铅作业环境的女性,最好在检查后再决定是否怀孕;有过两次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性,应暂时脱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环境。
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胚胎及胎儿的发育产生不良影响,国家规定对妊娠女性的孕期劳动保护是必需的,如:不应安排孕期女性从事孕期禁止参加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于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减轻劳动量或者改变劳动的种类。
怀孕7个月的女性不应从事夜班劳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工间休息,保证产前检查时间,职业女性孕前应禁止从事以下工作:如工作环境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氯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抗肿瘤药物及乙烯雌酚的生产工作;环境中放射性物质超过标准的工作,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工作如使用风动工具、锻压作业等;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工作,如电焊作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