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26
本房屋租赁合同是上海市示范合同文本,由上海市房地局和上海市工商局共同拟定,上海以外地方使用只需做相应修改.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8-12-2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 租赁地址: ;房型规格 ;居住面积 平方米; 2. 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 B:家具:
2008-12-26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供给乙方经营用房 平方米,用于该公司经营之用,该房屋坐落于 。 二、该房屋租金经双方商定为每月 元。该房屋总租金为 元。 三、租
2008-12-26
出租方:承租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房屋坐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