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纲要》的知识观与幼儿园课程内容

新《纲要》的知识观与幼儿园课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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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纲要》的知识观与幼儿园课程内容

北京师范大学  冯晓霞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第二部分对教育内容和要求的表述与以往有较大的不同,这里没有单独列出一个幼儿“应该学”或教师“应该教”的知识或技能的清单,而是通过对教师提出要求――做什么、怎样做和追求什么,将教育内容涵盖于其中。

    这样的表述方式是服从并服务于当前幼教改革的目的和所倡导的新教育价值观的,是新知识观的直接体现。

    一、关于知识观

    所谓知识观,简单地说就是对知识的看法。它要解答的基本问题有:什么是知识?什么是有价值的知识?个人如何获得知识?对以上问题的不同回答便形成了不同的知识观。

    传统上,人们一直把知识看作是对世界的表征,即对世界的描述和解释。人类把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普遍性、规律性的认识(包括客观事实、原理、规律、理论等等)用语言或其他符号表述并记录下来,就形成了知识。对于学习者来说,知识是学习的客观对象,是独立于学习者之外、与学习者的经验和认知方式无关的客观存在。学习者的主要任务就是掌握它。学习的过程就是知觉、记忆、理解它的过程。

而新知识观则认为,知识是一种关系体系,是“主体通过与其环境相互作用而获得的信息及其组织”。知识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类的知识),也是“个人头脑的创造物”(个人的知识),“当个人通过社会过程领悟到各种事实材料之间的联系、把经验加以组织并对日益复杂的意义锁链进行推论时,知识便随之产生和发展”。因此,“个体是‘意义的创造者’,他可以把事实材料纳入他自己关于事物的组织结构中,并将这一结构与他的已经作为经验而独有的那些东西用自己独特的方式联系起来”。知识并非只有单一的存在形式,以语言和各种抽象符号形态存在的陈述性(表征性)知识只是知识的一种形态;而“做”的知识(程序性知识)和“实践”、“体验”的知识也是知识的重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