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改变的“效果律”

行为改变的“效果律”

行为改变的“效果律”


  为孩子的行为找一个合理的理由,并不意味着对他们的行为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而帮助儿童找到改变行为的办法,比打骂一顿不知要好上多少倍。 

  人的绝大多数行为都是后天习得的,包括直接学习和间接学习。但不管是自己尝试形成的,还是模仿他人而学会的,都有一个“效果律”。所谓“效果律”,是指当一个偶然的行为出现后,如果得到好的效果或结果(如:受到表扬、得到食物等奖赏性反应),这个行为日后再次出现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多次反复就形成习惯或行为模式。反之,如果一个偶然出现的行为没有取得好的效果(如:受到批评、挨打等惩罚性反应),日后该行为的出现频率将减少,甚至不再出 
  现。 

  “效果律”可以很好地解释古人为什么会“守株待兔”,学生为什么回答问题挨了批评,或者看到其他同学换了批评,日后主动回答问题的表现就会减少,现实生活中为什么越是取得成功,劲头就越足这样一些现象。 

  “效果”受到传统、习俗、文化、礼教等特定环境的影响,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环境中产生不同的效果,得到不同的社会评价,进而导致个体不同的行为方向。西方文化鼓励儿童大胆探索,积极表现,孩子的积极行为会获得肯定;东方文化则更强调内秀与忍让,安静好思会得到良好的“效果”。所以,同样的“活泼好动”,在西方人眼里非常正常,而东方的父母则担心孩子是不是有“多动症”了。 


  转载自《文汇报》



(责任编辑:暖暖的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