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需完善

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需完善

女性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需完善

  3月8日是两会女代表高兴的日子,也是她们代表全国妇女关注和思考自身权益的时候。几位女代表给记者算了算,目前我国制定关于女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共有四部,不算少,可是其中最早的一部距今17年,最近的一部也有11年。她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其中诸多条款已明显落后,需要加以补充完善。 

  生育保险“保”得太少 

  现状:2004年,全国有一半的市县、三分之一的企业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平均覆盖率只有38%。而且各地参保人数持续下降,其中河北省2002年下降36万人之后,2003年又下降1万多人。到2004年3月,辽宁省下降17万人,四川省下降11万人。 

  代表分析: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全国妇联副主席黄彦蓉代表说,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主要依据的是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容滞后。按其规定,生育保险仅限于城镇企业单位,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和广大农村未做要求。“想参保的单位进不来,让进来的企业又不愿。”黄彦蓉说,“加之管理水平低,一些妇女的生育津贴甚至被企业私自克扣。” 

  议案对策摘抄:据代表准备提交的相关议案建议,一是要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纳入生育保险范畴;二是逐步将享受范围扩大到失业女职工、个体和私营企业雇主及雇工,以及城镇单位职工的配偶;三是将其列为强制实行的社会性保险,制定相应处罚措施,增加制度的刚性。 

  就业歧视消除太难 

  现状:据200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与10年前相比,城镇女性失业率下降幅度超过男性4个百分点。2002年城市调查中,竟有50%以上的下岗妇女没能参加再就业培训。毕业招聘“仅限男性”、招收女性要求“5年内不能结婚、10年内不得生育”、流水线上女工月薪比男工低200元……女性就业歧视现象比比皆是。 

  代表分析:甘肃团的郭玉芬代表说,自古以来中国“男尊女卑”思想就比较严重,而女性先天上又存在自身生理特点,容易在就业中成为受歧视群体。而且,我国现行的劳动就业法过于宏观,不具体,操作性不强,无法有效遏制性别歧视、身体歧视。 

  议案对策摘抄:据代表的相关议案建议,一是在制定中的《促进就业法》中专门就防止和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性别歧视予以规范;二是把促进妇女就业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一把手”工程;三是严格规定不得以性别、年龄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四是统筹城乡妇女就业。 

  “四期”保护差得太远 

  现状:“四期”保护是指妇女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所应受到的保护。然而,一些私营企业的女职工却不敢生小孩,因为轻则会失去岗位,重则在哺乳期后丢掉“饭碗”。而有的妇女哺乳期只能领到不足百元的“基本工资”。 

  代表分析:四川团的周晓燕代表说,17年前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无法适应今天私营企业崛起、社会保险事业改革等新变化,难以参照执行。如《规定》中要求哺乳期领取“基本工资”,可私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没有基本工资或极低;对怀孕妇女规定“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可“一般”不是绝对,企业照样钻空子;当妇女权益受侵害时,《规定》表示“有权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然而,让私营企业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诉求怎么能实现呢。

  建议对策摘抄:据代表的相关建议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设专门机构、人员,研究女职工劳动保护,加快《规定》修订步伐,国务院法制办也应该把修订《规定》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完)
 
 

  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3/08/content_26691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