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经营烟酒也应立法禁止

未成年人经营烟酒也应立法禁止

未成年人经营烟酒也应立法禁止

  11月25日,《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通过,在“禁售烟酒”的相关内容中规定,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代买烟酒。此外,条例还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11月25日《新民晚报》)。
  烟酒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不利影响,这是大家达成共识的事情,因此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无疑是对未成年人非常必要的保护措施。可是,看了上海的对未成年人“禁售烟酒”规定,我还有疑问,未成年人不可以成为购买烟酒的主体,那么,未成年人可以经营、出售烟酒吗?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已经可以就业,那么考虑到烟酒的影响,我觉得这样的未成年人也应当是不能参与经营与烟酒相关的行业的。比如,到烟厂、酒厂从事烟酒生产工作;到酒吧等经营场所从事侍者工作;再比如开办烟酒商店出售烟酒等等。因为这些工作也会直接或间接地使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受到烟酒的不良影响,其危害绝不亚于“让未成年人为父母或他人购买烟酒”,因此也应理所当然地受到禁止才是。
  所以,我觉得这次上海对未成年人“禁售烟酒”的立法,仅仅考虑到了未成年人作为购买烟酒的主体,应当成为“禁售对象”,却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也有可能合法地成为出售烟酒的主体,这样就忽略了未成年人经营、出售烟酒同样可能受到影响,遭受危害。在烟酒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问题上,这样的立法保护就很难说得上全面。

《检察日报》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