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为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促进妇女就业的需要,上海市将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此举将有效保障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办法》规定,属于生育保险享受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以及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生育保险待遇有: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部分。今后,凡是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可凭计划内生育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经办机构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一次性计发。据了解,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500元,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的实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分别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方法:《办法》明确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每月以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但为了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以上生育保险费分别从养老、医疗保险费中划转,单位不再另外缴费。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在介绍该生育保险办法时称,这一办法体现了覆盖面广、社会化程序高、简便易行和降低单位负担的特点,它的实施,将改变以往用人单位生育费用开支畸轻畸重的现象,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充分体现生育保险的社会性,积极促进妇女就业,保障妇女权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创造良好的妇女就业环境。 

  转载自东方网 



(责任编辑:暖暖的阳光)